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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税》考点第6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5/6/2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基本界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居民企业――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

  三、征税对象

  1.企业的各项所得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熟悉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法定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0%

预提所得税税率

  五、掌握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掌握收入确认

  1. 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熟悉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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