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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税》考点第6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5/6/2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2.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3.境外所得纳税时: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

  十、掌握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熟悉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十二、掌握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调整

  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七)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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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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