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参见教材P268-269
2
[答案]:B
[解析]:选项B属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参见教材P269
3
[答案]:D
[解析]: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选项D说法有误。参见教材P270
4
[答案]:C
[解析]: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参见教材P270
5
[答案]:A
[解析]: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所有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属于主物权。参见教材P271
6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参见教材P271
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参见教材P273
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继承取得属于继受取得,不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参见教材P273-274
9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继受取得的概念。参见教材P274
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是指以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共同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也就不存在。参见教材P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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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