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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建筑经济》知识重点: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不可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所谓不可控制的风险是指靠某些控制措施也难以避免的风险。

  (2)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些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并不是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必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

  (3)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一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在建筑工程保险中。

  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工程施工为经营活动,以工地为场所的公众责任保险。它承保建筑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不包括任何罚款。这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民法项下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保险单有效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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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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