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结算业务概念
(一)支付结算概念
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分类
1、按支付货币不同分: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2、按支付工具不同: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结算;非票据结算有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和国内信用证结算。
3、按支付地不同分:同城结算、异地结算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银行结算账户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四)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票一卡一证”: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信用证
二、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确定金额的票据。
(一)银行汇票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2、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
3、办理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仅限于“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
2、出票行签发汇票
3、汇票的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
票面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的,余额自动退回给汇票申请人的账户上。
(三)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1、银行汇票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其他事项可更改,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不能更改
4、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商业汇票开据必须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商业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商业汇票的签发和承兑
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又可分为定日付款、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之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与贴现
贴现息从贴现当天到汇票到期的前1天,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加计3天。
3、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
在汇票背面记“委托收款”
到期未付款的,对尚未扣回款项每天按万分之五收罚息。
四、银行本票的结算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一)银行本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支付的各种款项。有现金和转账本票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和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
2、银行签发本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需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3、银行本票的交付与背书转让
现金本票不能转让
4、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最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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