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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经济师《财税》知识点辅导(7)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5-7-1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之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5)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二)代扣代缴

  1、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申报地点 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3、申报期限 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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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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