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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8/3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调整对象
  掌握三个要点:
  (1)平等主体之间
  (2)财产关系:归属关系、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原则;
  4.合法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三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私人利益。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3)内容: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
  (2)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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