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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8)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3/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8)

  第五节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应税经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等

  (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经济凭证,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正式列举的凭证共有五类:

  1.经济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三点。

  (1)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和名称书立,其主要性质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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