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6)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每年1.5~30元;
2.中等城市每年1.2~24元;
3.小城市每年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6~12元。
经过批准,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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