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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4)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3/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4)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经济师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分为: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

  (2)以竞价方式出让;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的;

  (4)已购公有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的减免

  (一)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的,免征;

  6. 符合免税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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