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营业税制(3)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
u 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u 特殊规定:
1. 发生退款;
2. 价款与折扣款是否在同一发票上;
3. 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
4. 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
5.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例题5】下列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退款已经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
B. 将已缴纳过的营业税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C. 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D. 价款与折扣额分开开具发票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答案:D
分析: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三)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如为普通发票价款,可抵免的税款=价款÷(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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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