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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消费税制(5)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2/1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消费税制(5)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题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5月份特别加工一批产品用作广告样品,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l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产品应纳消费税( )。(2006年真题)

  A.1785元 B.3150元

  C.4500元 D.16450元

  答案:C

  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理解“用于其他方面”的含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00×(1+5%)]÷(1-30%)=15000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5000×30%=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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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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