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财政税收预习:消费税制(4)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外,教材上列举出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 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相关规定
(2) 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11项特殊规定及其计算公式;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5】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项目有( )。(2005年多选真题)
A.汽车 B.化妆品
C.卷烟 D.粮食白酒
E.薯类白酒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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