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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第六章预习(4)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2/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第六章预习(4)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当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举例3】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有又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

  【总结】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1. 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

  2. 归纳起来看:

  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征税税种依纳税人核算水平,能分别核算的,分别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税。

  【例题3】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家具城销售家具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服务

  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C.装潢公司为客户装饰房屋并提供装饰用辅助材料的行为

  D.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提供酒水

  答案:A

  解析:这道题的难度比较大。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选项D所涉及的饭店属于服务业。在服务业税目中,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多数属于混合销售。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既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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