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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第六章预习(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第六章预习(2)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具体规定

  1. 对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 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及其基本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划分目的: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划分基本依据: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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