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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财税辅导:企业所得税(7)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11/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经济师培训www.jjsexam.com/school/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补充内容】作为跨国纳税人,常常会面临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就是同一笔跨国所得负担多国的税收,与非跨国纳税人相比加重了其税收负担,这会影响到纳税人的投资活动,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为了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有效地方法,其中就包括抵免法。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是抵免法的两种方法。所谓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虽然抵免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同时也要维护居住国的一定税收利益。因此,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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