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 (1)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 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
(4)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 “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50000元 B.100000元 C.150000元 D.200000元
答案:C
分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因此,25×60%=15万
2000×5‰=10万,10万<15万,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5-10=15万
2.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
B.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C.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D.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答案:AC
3.下列对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做法有( )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答案:D
分析: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4.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
A.400000元 B.160000元 C.3000000元 D.3500000元
答案:C
分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00×15%=300000元
【例题2】王某2009年5月份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利息收入5000元,其中含国债利息收入2000元;
(2)购物抽奖取得中奖收入3000元;
(3)取得股息收入l000元;
(4)取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奖金2000元;
(5)取得退休工资l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
A.440元
B.600元
C.800元
D.1000元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税依据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在税收优惠上,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王某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000-2000)×2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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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