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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财税辅导:个人所得税(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1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2】工资、薪金所得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个人包括( )。

  A.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

  B.在国外打工的中国居民

  C.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

  D.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答案:ABC

  【例题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其适用税率( )。

  A.20% B.30% C.40% D.50%

  答案:C

  六、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分项分别计算。

  分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Σ分项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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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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