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 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8)强制 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限制出境;(11)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4.执行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 形,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或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
(2)执行终结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242-243。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P243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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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