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书面形式
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l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4.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六)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内容: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经支付了该票据,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最短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其含义包括: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 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 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 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七)执行程序
考试内容: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2.执行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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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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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