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2022年经济师报名时间/条件

自动查询系统

省份
手机
姓名
提示: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环球网校账户 用户名您的手机号 初始密码123456

2022年经济师 网课

报名时间动态及时提醒 赠送环球视频课程 套餐8折抢购

已查询报考条件的考生也可一键进群获取报考指南在线解答 群号569977370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中级经济师 >> 专业与实务 >> 农业 >> 文章正文
2013年中级经济师农业知识预习:损失补偿原则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1/1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中级经济师农业知识预习: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基础,含义有两个方面: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出部分无效,因此,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二、 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范围: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施救和诉讼)和其他费用(检验、估价、出售等)。
    方式: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从我国《保险法》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
    四、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 代位原则
    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后,在赔偿金额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构成要件:
 损害是第三者引起的;
    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人已经赔付;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对被保险人过错的惩罚:事前不赔偿,事后无效,不赔偿仅限于不能追偿额范围以内。
    2. 物上代位  实际全损或者委付(推定全损)
    3.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各保险人按照所承保保额占总保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