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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备考资料:信托业务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3-1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证券投资信托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以投资者为导向,着重宏观资产类别配置的财富管理业务;二是证券化与证券融资业务;三是以市场投资机会为导向,着重微观资产类别配置的资产管理业务。

  4.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是银信合作业务开展的基本法规依据,该指引全面界定了银信理财合作以及银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银行代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银行担任信托计划保管人、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等各类合作业务的含义,明确了各类业务的规则,并提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等。

  银信理财合作已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类型,尤其是2010年以来,随着银行信贷额度的收紧,信托贷款方式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来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健康规范发展。2010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其中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此外,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还应遵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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