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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7/2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一、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特殊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劳动法律的专门活动。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专业性。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国家特定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不同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程序性。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特定机构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

  (五)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必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合法,就是要求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和处理案件严格依法办事,对每一件事和第一案件不仅定性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办案过程也应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要求。

  准确,是指适用社会保险法律时,首先对事实的确认要准确,即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其次,对适用社会保险法律要准确。再次,处理要得当。

  及时,是指在合法、准确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不能久拖不决。

  四、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后,要严格依法执行,但法律的规定不能溯及过去的行为,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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