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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工程保险(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8/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工程保险(2)

一、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 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意外风险和人为灾害。

  2.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3. 责任免除:与火灾保险共有的责任免除;建筑工程保险特有的责任免除。

  4. 加保交叉责任条款

  5. 责任免除:

  a)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b) 置换、修理或者教正的本身原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c) 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等等7项

  二、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

  建筑工程险费率的组成

  1. 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用、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 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4. 各种附加保险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5. 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三、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保证期

  保证期:工程完毕后,还有一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现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承保合同承包人须赔偿损失,这是保证责任。保证期有两种加法 :有限责任保证期和扩展责任保证期

  四、 建筑工程承保与理赔

  免赔额分为三类:物质损失免赔额;特种风险的免赔额;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仅对损失部分有免赔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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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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