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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机动车辆的承保与赔偿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7/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机动车辆的承保与赔偿

  机动车辆的承保与赔偿

  1. 绝对免赔率:全部责任:20%;主要责任15%;同等责任10%;次要责任5%;单方肇事20%。

  2. 理赔计算:

  1) 车辆损失险赔款计算

  ①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计算;

  当足额或不足额时: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1—免赔率)

  当超额保险时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1—免赔率)

  ② 部分损失

  第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时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时新车的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1—免赔率)

  第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

  ① 当(依照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者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② 当(依照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照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分项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③ 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拒赔

  3)代位求偿:第三方造成损失,则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后,取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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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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