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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机动车辆保险资料(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6/2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机动车辆保险资料(3)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按新车购置价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对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车辆分,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

  五.保险期限:一年。

  六.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1. 保险费计算:营业用车和非营业用车(对于都从事的,以高的为准)(从车因素、从人因素、其他因素)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

  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相应的保费也不一样。

  短期费率

  应交保险费=年保费×短期月费率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2. 无赔款优待:

  四点条件,

  ① 车辆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只要其中一种发生赔款,被保险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②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续保时案件未解决,被保险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③ 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④ 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

  一般优待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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