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9)
(三). 保险费率的厘定
1. 工业险费率;
2. 仓储险费率;
3. 普通险费率;
(四). 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① 列明的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滑坡等;
② 列明的意外伤害:如火灾、爆炸、空中物体坠落等;
③ 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前述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水停电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
④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⑤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 赔偿计算办法
1. 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损,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形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如果固定资产的损失时部分损失,其赔偿方式为:
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凡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占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 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其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季孙陪产金额。
其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贝不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科目的保险金额。
二. 普通财产保险险种
1. 基本险;
2. 综合险;除基本险责任外还承保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3. 机器损坏险;
4. 附加险: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盗抢险
三. 利润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
1. 保险赔偿期限和保险期限;负责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
2. 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3. 利润损失险一般都规定了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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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