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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6)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4/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6)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严格,合同一旦成立,一般不准解除合同,除约定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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