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4)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2.自愿订立原则
3.合法性原则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
实务上表现:
投保-要约 体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保-承诺 体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①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③ 保险标的;
④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 保险金额
⑦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1.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许默示;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5. 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确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按照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人身保险不会发生超出保险价值的问题;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 订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义务;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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