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辅导:保险的基本原则(2)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不要求存在过错;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应予以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做说明的,其后说明不产生说明的效果
一、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经济师考试培训
1. 询问告知;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
2. 危险估计说;(诚信说、担保说、合意说、危险估计说)
3.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 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范围:询问告知
5. 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四种情况: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应当知道的情况;申明不需告知的内容;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的情况;
6.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例题2 2005年单选第3题
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
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答案:D
7.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
区别:是否退还保费;
8.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期,可争期间,不可争期间;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30日不行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不行使,消灭。
二、 保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做与不做,存在与不存在的保证。
1. 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 保证内容:承诺保证(作为与不作为)和确认保证(存在与不存在)
三、 弃权
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构成弃权有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力的存在;二是保险人必须明示或者默示弃权的意思。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禁止反言只要针对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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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