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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保险专业(4)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6/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1.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性原则。

    32. 投保是一种要约,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承诺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33. 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一般保险合同制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具有免责性。

    34.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双方协商决定;会计账目最近的实际价值确定。

    35.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其他协议。

    36. 财产保险的合同,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允许。

    37. 投保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38. 通知保险事故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9.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40. 索赔人:三种情况:没有受益人,保险人是保险金的请求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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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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