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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保险专业(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6/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1.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意违反:出现事故前,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后,不赔偿,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过失违反:关键是和保费提高的关系,出现事故以前,可以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前没有解除合同,可以赔偿,如果影响严重就不赔,可以退还保费。

    22.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人身保险年龄两年。

    23.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4. 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25. 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26. 损失补偿的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27.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构成要件:必须是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已经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物上代位的形式:全损和委付。

    28.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按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9. 近因原则: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连续多原因、间断多原因。

    30.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之间的大小关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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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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