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义务活动中应该知道的情况;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20.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1.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意违反:出现事故前,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后,不赔偿,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过失违反:关键是和保费提高的关系,出现事故以前,可以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前没有解除合同,可以赔偿,如果影响严重就不赔,可以退还保费。
22.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人身保险年龄两年。
23.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4. 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25. 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26. 损失补偿的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中级经济师www.jjsexam.com/zhongji
27.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构成要件:必须是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已经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物上代位的形式:全损和委付。
28.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按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9. 近因原则: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连续多原因、间断多原因。
30.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之间的大小关系区分。
31.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性原则。
32. 投保是一种要约,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承诺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33. 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一般保险合同制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具有免责性。
34.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双方协商决定;会计账目最近的实际价值确定。
35.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其他协议。
36. 财产保险的合同,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允许。
37. 投保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38. 通知保险事故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9.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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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