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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公路运输预习辅导第5章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经济师中级公路运输预习辅导第5章3 第四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合同

  一、机动车辆维修合同

  1.机动车维修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为定约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机动车辆,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价值,定约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特征

  (1)机动车维修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

  (2)机动车维修合同强调履行的协调性。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机动车维修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揽的标的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

  (5)材料提供

  (6)履行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履行

  (1)承揽人的义务

  ◆ 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材料、检验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接受监督、支付成果、妥善保管

  (2)定约人的义务

  ◆ 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协助工作

  二、车站服务合同

  车站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指站场经营者与进站的运输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的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和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1.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的义务:

  如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不得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及功能;按月和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公平公正;设置较为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乱收费;制定应急预案等。

  √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应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手续等待发车;不得无故延误、停班等。

  2.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货运站经营者的义务:与客运站经营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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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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