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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9/12/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二节资源税制

知识点: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熟悉)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2018年新增)以及除《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掌握)

(1)矿产品 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含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2)盐 海盐
(3)水 在十个省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熟悉)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2018年新增)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2.征税范围(掌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注意:

(1)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知识点: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注意:“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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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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