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中级经济师 >> 专业与实务 >> 财政税收 >> 文章正文
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辅导第八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5-4-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一、税务登记(纳税登记)

  (一)熟悉税务登记的范围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掌握税务登记的种类

  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3.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特殊情况下15日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未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3.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熟悉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情形

处理措施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不办理税务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2000~10000的罚款,情节严重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掌握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账簿的设置要求

情形

要求

(1)一般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

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二)了解凭证管理

  纳入凭证管理范围的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和税收凭证两大类。

  注意: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发票管理

  (一)掌握发票管理的内容

  1.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指定企业印制。

  (2)发票印制审批

  自用发票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3)发票的设计、防伪管理、真伪鉴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熟悉发票领购管理

  (1)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用。

  (2)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临时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领购方式: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1)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

  (2)熟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3)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

  (二)了解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的方法

  (1)对照检查法:与有关账、证、表对照检查

  (2)票面逻辑推理法

  (3)顺向检查法

  (4)逆向检查法

  (5)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一般方法

  ①鉴别真伪;②逻辑审核;③就地调查;④交叉传递;⑤双重稽核

  四、纳税申报

  (一)熟悉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

  注意: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

  (二)了解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掌握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

  4.委托代理申报

  (四)熟悉纳税申报的期限

  1.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

  2.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五)熟悉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注意处罚数额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罚款。

[1] [2]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