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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辅导第七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5-4-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关键是掌握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对于小税种,一定要注意税收优惠)

  第一节 房产税

  1.熟悉纳税人: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掌握房产税的税率:1.2%,12%,4%

1.从价计征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掌握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 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出租居住用房: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 4%)

  5.掌握房产税的减免税,注意自用的规定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第二节 契税

  1.销售不动产过程中:

  销售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购买方:印花税、契税

  2.掌握纳税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3.掌握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2)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房屋交换: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熟悉契税的税率—幅度比例税率:3~5%

  5.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6.熟悉契税的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第三节 车船税

  1.熟悉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2.掌握征税范围: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3.熟悉税率——定额税率

  4.掌握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载客汽车、摩托车。

净吨位

船舶

自重吨位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5.掌握车船税的减免: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等。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掌握征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熟悉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准;尚未核发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后再作调整。

  5.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注意自用的规定

  (1)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4)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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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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