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2)计算抵税 |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
2、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不得抵扣项目 |
解析 | |
扣税凭证不合格 |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除凭证 |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运费结算单据 |
没 有 销 项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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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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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2011年新增) (2)非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2011年新增)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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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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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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