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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四章考前指南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9/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二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①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习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②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例2.单选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A.3万元
  B.2万元
  C.1万元
  D.5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名称制度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表彰公司商事主体特征的,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的名号。
  公司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三)公司住所制度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有分值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公司章程制度
  公司章程是指公闭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公告书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需经特别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3'单选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点三 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和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资而成为公司成员,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以出资或其他法定事由由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成员。
  2.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
  一般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以及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3.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份转、止权;
  (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8)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13)向人民法院提看书诉讼的权利。
  股东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例4·多选题】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  )。
  A.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B.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C.遵守公司章程
  D.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E.股息红利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股东的义务。
  (二)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三)董事、懂事会及经理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四)监事、监事会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五)董事、监海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消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果违反下列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闭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例5·单选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责任。
  A.赔偿
  B.刑事
  C.部分赔偿
  D.处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②该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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