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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二章考前指南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9/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二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一)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201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三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①善意取得是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构成要件包括的三方面: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三)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的形式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占有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者区别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立原因、标的物、权利的享有、对第三人行使权利、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一专有权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一共有权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例4·多选题】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  )。
  A.单一性
  B.片面性
  C.弹力性
  D.存续性
  E.全面性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例5·单选题】(  )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A.先占
  B.添附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先占的概念。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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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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