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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合同法和公司法考试资料1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5/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合同法和公司法考试资料12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例题1.因房屋所有权而发生纠纷并诉之于法院,该诉讼在管辖上属于( C)。

A.指定管辖

B.一般地域管辖

C.专属管辖

D.特殊地域管辖

例题2.关于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正确的说法是(ABCD )。

A.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合同纠纷的案件

B.口头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行为无效

C.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D.协议方式必须是明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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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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