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解释】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二、承包经营权
1.《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因为内容的不同而有不同: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2.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四、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及属性
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4.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之间的平衡采取下列方式: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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