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甲与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双方未将合同向有关部门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物权没有发生转移。(6)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根据这条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故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达成协议,但在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发生移转。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是指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等情形。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虽然取得了该贵重动产的物权,只是该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以下几种交付方式,也可以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的同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2)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
【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某本图书卖给乙,按照一般原则,必须当甲将其所有的书现实交付与乙,才能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但甲希望将该图书阅读完毕,遂与乙协商要求借用,乙表示同意。这样乙仅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但交付在法律上已经完成。
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也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在几种观念交付中公示效果最弱。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物权法》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作了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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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