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
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物权的民法保护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指物上请求权,债权的保护方法指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救济手段。
(一)物上请求权
根据具体救济内容的不同,物上请求权分为:
1.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之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2.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或权利正遭受妨害时,物权人可直接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享有的对将要妨害物权的行为或设施请求消除这种危险的权利。这两种请求权的区别在于: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妨害事实已经或者正在发生;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要求妨害事实还没有发生,但有可能发生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无论排除妨害请求权还是消除危险请求权,都不考虑妨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但妨害行为必须非法。
(二)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除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外,还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这两项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请求权的行使以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前提。
债权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不以有损害为必要。
另外,《物权法》还专门规定了一种在诉讼中行使的权利: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在诉讼法上,这称为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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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