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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4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42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物权法》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作了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2、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⑴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受让人的善意是推定的,由真正的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⑵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⑶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⑴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⑵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由于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返还标的物,因此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即所有权人超过两年期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⑶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

  ①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③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④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⑤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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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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