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38
物权基本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产权明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取得、占有、使用和获得收益,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物权法就是规范这种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
物权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不是民法上的物,如智力成果。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实体,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故非物,但尸体或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然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的物质结构或形态,亦是物。
(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不具备可支配性,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注意】区分两者的意义: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画等。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注意】区分两者的意义: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例如】张三向李四购买一件清代官窑花瓶,张三已支付价款。李四准备交瓶前花瓶被打碎,在此情况下,张三只能请求李四赔偿损失,但不能请求李四交付花瓶。
(3)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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