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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36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

  ①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关于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注意】所有权也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内容不同,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是否完整。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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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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