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35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二)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一) 证券公司的设立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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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