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8月27日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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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