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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8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24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增发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这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同时,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如果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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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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